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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2022-06-07 11:01:55   点击:93528   [双击滚动]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和重要抓手,已经成为新形势下管党治党的利器和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重要遵循。党的十九大以来,“ 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策略,从写入党章到列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内涵不断发展,运用更加成熟,作用日益凸显。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对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具有重大意义。运用“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

下面主要从“四种形态”的基本内涵、重要作用、重大意义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四种形态”的基本内涵

第一种形态:经常性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要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

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少数。

“四种形态”的运用,其本质是:抓早抓小,将纪律挺在前面。“四种形态”提出对应处理标准,有效避免执纪执法问责的随意性,为科学执纪执法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政策保证。

四种形态的运用。

1. 第一种形态是监督的基础工作

第一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它适用于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以及存在一般性问题需要及时提醒纠偏、责令纠错的党员干部。第一种形态一般包括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等两种情形,以及经审查调查后仅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违法行为、责成退缴违纪违法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诚勉(诚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等12项组织措施。

运用第一种形态,重在加强日常监督。一是要经常谈心谈话,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鼓励党员干部主动向组织讲清问题。二是要加大约谈力度,通过有针对性的约谈,使没有问题的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使有问题的党员干部唤醒党纪国法意识,真正认识错误,及时纠正错误。三是要扩大函询覆盖面,针对有群众反映但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让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四是要严肃组织生活,把组织生活作为查找和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严于自我解剖,热忱帮助同志。

第一种形态主要体现的是抓早抓小、红脸出汗,不仅是靠纪委监委做,更主要的是各级党组织带头做、经常做。要紧紧扭住第一种形态中的“常态”,实际上是拉起防止党员干部犯错误的“第一道防线”,使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及时受到教育和警醒,自觉不去触碰纪律底线,从而不至于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2.第二种形态是守住从犯小错误向犯大错误发展的“第二道防线”

第二种形态是指对问题较轻的,给予党纪或政务轻处分或进行组织调整。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2项党纪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4项政务轻处分,以及取消荣誉称号、撒销政协委员资格、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罢免)当选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其他组织调整类措施等15项组织措施。及时处理第二种形态中的“大多数”,防止一般性的违纪违法发展成严重的违纪违法,守住党员干部从犯小错误向犯大错误发展的“第二道防线”。

3.第三种形态是防止从违纪违法滑向犯罪深渊的“第三道防线”

第三种形态是指对问题严重的,给予党纪或政务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3项党纪重处分,撤职、开除等2项政务重处分,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等7项组织措施。严肃处理第三种形态中的“少数”,对构成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必须及时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通过这样的处理,实际上是防止严重的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守住防止党员干部从违纪违法滑向犯罪深渊的“第三道防线”。

4.第四种形态是惩治腐败的严厉手段

第四种形态是指对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不收敛不收手,执迷不悟、拒绝挽救、负隅顽抗的,坚决严肃惩处。正因为前面有三道“防线”进行防范,演变为第四种形态的就只能是“极少数”了。

二、“四种形态”的重要作用

“四种形态”是一个环环相扣、严密完整的逻辑体系,犹如四道防线,分类处置、层层防治。通过抓早抓小,注重日常监管,强化“不敢”“不能”“不想”,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小问题,早发现早批评早纠正,对个体进行教育惩戒转化。

三、“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

“四种形态”的前两种形态侧重日常教育管理和党纪约束,提高制度执行力,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让党员将党规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被动敬畏到自觉遵循;后两种形态侧重严肃查处问责,惩治意味大于警示意味,既要体现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又要避免“一棍子打死”,注重教育感化转化。运用“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在“好同志”与“阶下囚”中间设置一道缓冲区。

运用“四种形态”,惩治不是目的,严格要求和教育才是根本,严格要求就要强化日常监督,落实“两个责任”,特别是落实党委书记的第一责任,切实履行教育、管理、监督职责,用好用活“四种形态”,特别是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 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谈心谈话等一系列方式方法精准发现问题,取得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效果,带动营造全面从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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