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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校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2008-10-07 10:59:00   点击:8194   [双击滚动]

广利中专[2008] 43号

广元市利州中等专业学校

关于印发《学校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灾后重建基本建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元市政府、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灾后重建基本建设工作实际,经学校校务委员会讨论,特制定《学校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校灾后重建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印发 灾后重建 工程建设 管理监督 通知

灾后重建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 OO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印

(共印15份)

附件:

广元市利州中等专业学校

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

若干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校灾后重建基本建设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加强基建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元市政府、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任务,是制定近期学校灾后重建建设计划及中长期教育教学设施建设规划。负责组织设计及实施,负责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论证、功能定位、项目报批、工程招标、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的范围与内容。范围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修缮项目。其中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维修、装饰工程(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维修修缮项目包括装饰工程、绿化等项目(以下简称修缮项目)。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和报批及其它各种手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应做到依法规范,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和使用的要求,达到提高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 灾后重建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作要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晰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按照程序和工作规范,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根据基本建设任务,建立灾后重建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对学校建设项目进行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学校灾后重建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物管部、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我校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是学校物管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近期建设计划和中长期教育教学设施建设规划,提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开展工作和协调处理学校基建工作中有关问题等。

第九条 学校基建部门的职责是在物管部领导下,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灾后重建总体建设规划,负责组织项目的论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上报,编制和执行学校建设项目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工作,负责执行各项工程建设合同,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及全过程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的其他配套工程及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灾后重建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和副组长是建设工程项目第一与第二责任人,对该此项工作和工程廉政建设负首要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灾后重建建设项目管理应贯穿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从项目的论证报批、工程招投标、勘探设计、项目施工、工程技术、相关设施的配套、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到项目的竣工验收等。

第十二条 学校灾后重建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学校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对该建设项目的选址、环境评估、建筑面积、建设标准、使用功能、资金筹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并附有通过招标选定的设计方案。报告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对建设项目有关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投资估算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 学校灾后重建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在完成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含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方可进行。学校应组织相关设计、施工、监理与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验收时,除对建筑工程实体进行验收外,还应认真查阅施工过程中对项目隐蔽工程的验收材料及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等资料。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学校应责成施工及有关单位(人员)限期整改,并与施工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在工程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保修的范围、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列入学校固定资产。

第三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校园总体建设规划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及教育部规定的生均用地和生均校舍面积指标,对校园(校区)进行的总体建设规划。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要体现“以人为本”和使用功能的合理性。学校基本建设应严格遵循规划进行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灾后重建建设项目要选择优秀的设计方案,保证校舍建筑结构的安全和外型的美观。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是学校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建筑规划、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设备安装要求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对建设项目做出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建设资金的概算,由学校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学校和设计单位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批复的意见及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吸纳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初步设计方案,使初步设计方案的功能更加科学、合理和适用。

第四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基本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招标办法,选择优秀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及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九条 学校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应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的计价方式和工期,招投标的时间不得少于法定时限。学校必须向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合理编制标书(预算)。

第二十条 招投标工作中具体投标、评标办法、评标程序及保密纪律等,按照上级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或由学校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商定。维修项目招标按照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与中标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大宗建筑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在与各有关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基建工作廉政协议书及安全协议书。

第五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筑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学校校舍的安全和质量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从设计到施工的各个环节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质量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的地下工程、其他隐蔽工程要及时进行测试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个施工程序。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材、水泥及有关建筑材料、设备等都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学校、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都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按各自的职责,各负其责,保证工程质量的等级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和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应限期施工及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学校应暂缓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学校、勘探、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各单位项目实施的第一、第二负责人,也是该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第二责任人。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根据事故原因追究各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原有校舍进行改扩建和装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改扩建工程或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委托该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和未办理工程相关手续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基本建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学校在建设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应及时上报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相关部门,并认真做好应对处理工作。

第六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全面贯彻“坚固、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规范标准,推行限额设计。

第三十条 加强建设工程项目阶段造价控制,实行建设工程项目全工程造价控制。

第三十一条 应遵循公平、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施工现场签证管理。施工现场签证包括:现场技术核定、材料签证、其它现场签证、补充规定。

第三十二条 强化现场技术核定制度。施工单位提出技术核定单后,由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共同签认后方可执行;重大设计变更,学校还应征得市教育局书面批准。

第三十三条 加强材料签证管理力度。重点加强对未明确定价、定规格、定品牌、定产地厂家“四定”的材料,对超出招投标文件约定风险范围的材料,对施工期间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应调价的材料以及建设方认为须签证的材料的签证管理。

施工单位应至少提前七日将预购材料清单提交现场代表,由现场代表认可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规范材料签证。材料签认价格参照建经信息和市场价格,并参考3家以上厂家的价格。材料签证必须注明生产厂家、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材料供应时效、价格,签证价格签认还应明确采管费、运输装卸等相关费用因素。现场签证要及时签办,不应拖延或过后补签。对于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还应及时拍照或者录像,以保存第一手原始资料。

第三十五条 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及整体竣工决算管理。项目竣工后28天内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基建项目的竣工结算及决算,由学校与监理单位组织初审后由市教育局提交给市财政局审定;修缮项目的竣工结算及决算,由学校与监理单位组织初审后,提交给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计财科组织审定。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实行估算、概算、决算控制。一般概算在估算30%幅度内允许调整,决算在概算10%幅度内允许调整;如存在基础特别复杂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的,应及时提交专门调整报告,待调整获得正式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设工程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其内容包括从项目提出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合同、资料和图纸等,都要严格地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立项及批复文件;2、工程概预算及批复文件;3、招标文件;4、合同文件;5、图纸会审记录;6、工程竣工图纸;7工程设计变更、8、甲方签证;9、工程结算书;10、工程量计算书;11、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建设单位施工指令;12、会议纪要;13、施工组织设计;1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15、工程开工、竣工验收报告;16、学校施工日志;17、施工图纸;18、投标文件;19、其它资料(含甲供设备及材料证明等)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归档要求。归档档案要求分类按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归档文书要求。工程签证,要求根据签证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每一页要求有统一的编号,现场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简图,并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的内容、份数和页数,并且对所有复印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所有资料应保证一式三份。

第四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对建设期间与勘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要严格检查各项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情况,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认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

第八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坚持勤政廉洁原则。建立健全勤政廉洁和监督制约的制度措施,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基建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廉政制度、责任制度和工作纪律。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制约措施和追究办法。

第四十四条 学校管理和基建工作人员不准在与工程有关的单位中报销任何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准接受对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回扣等好处,无法拒绝的,应一律上交学校;不准参加对方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准要求和接受对方为自己及家属提供的各种利益;不准向对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及工程分包经营等活动;不准向对方泄露招标标底等有关保密内容;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准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第四十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监督工作,应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监督与自律相结合,做到关口前移,预防在先,依法严格,全面覆盖。

第四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对决策工作监督。重点监督决策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策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决策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并记录在案等。

第四十七条 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监察人员应参与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重点监督招投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方式,评标成员的组成是否符合要求,评标过程是否公平、公正,有无故意规避招投标或弄虚作假等。

第四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重点监督合同的签订手续是否完备,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否与招投标要求相符,合同的变更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合同的双方是否诚信守约。

第四十九条 加强对基建重大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监察人员应参与重大设备或大批量大额物资采购工作,重点监督采购是否按照程序严密、操作透明、集体决策、合同约定、择优购置、责任明确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五十条 学校要加强对责任履行的监督。重点监督有关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职责实施管理,各责任人员是否按照分工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对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有无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工程项目,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规定以权谋私或造成损失,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群众对学校基建工作的监督。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实行基建工作公开。实施学校建设项目责任人、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现场挂牌公示制度,设立工程质量和廉政建设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对在建设中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违反有关廉政规定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根据其所犯错误情节轻重由学校分别给以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28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灾后重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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